集體資產租賃費需評估嗎

國企租賃必須評估嗎?
(1)資產的拍賣和轉讓;國企租賃必須評估嗎?
(2)企業的兼并、出售、合資和股份經營;
(三)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建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企業清算;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
(一)資產抵押和其他擔保;
(2)企業租賃;
(三)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第七條《辦法》第四條所述情形:
(一)抵押是指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本單位資產為物質擔保取得貸款的經濟行為。
(二)擔保,是指國有資產占有者以其自有資產為其他單位的經濟行為提供擔保,并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3)企業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第八條《《辦法》條例》第四條所稱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在發生本條所述情況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進行評估。但是,必須評估以下行為:
(一)企業整體資產租賃;
(二)將國有資產出租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的;
(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用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四)其他應當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評估的情形。
第十條應當進行評價的情形未進行評價,或者項目未按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立項和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綜上所述,國企租賃必須評估。